家庭暴力與保護令:申請防止騷擾令及強制搬離令完整指南
面對家庭暴力,法律是保護自身與家人安全的重要防線。在香港,根據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香港法例第189章),受害人可向家事法庭(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請強制令(俗稱保護令),有效制止施虐者的暴力、騷擾或滋擾行為。
以下為您詳細梳理保護令的類型、申請資格、程序、效力及實用支援資源,希望能為有需要的讀者提供清晰、具實用價值的指引。
一、常見的保護令類型
根據條例,法庭可發出載有以下全部或任何條文的強制令:
防止騷擾令(Non-molestation Order)
禁止施虐者對申請人或任何與申請人同住的未成年人作出騷擾行為。「騷擾」(molestation)涵蓋範圍廣闊,包括身體暴力、襲擊、威脅、言語恐嚇、跟蹤、惡意滋擾、精神虐待等,並不限於實際肢體傷害。法庭可同時禁止施虐者透過代理人作出上述行為。
禁止施虐者對申請人或任何與申請人同住的未成年人作出騷擾行為。「騷擾」(molestation)涵蓋範圍廣闊,包括身體暴力、襲擊、威脅、言語恐嚇、跟蹤、惡意滋擾、精神虐待等,並不限於實際肢體傷害。法庭可同時禁止施虐者透過代理人作出上述行為。
強制搬離令/驅逐令(Ouster Order)
命令施虐者遷出雙方共同居住的住所,或禁止其進入、留在該住所或其指定範圍。指定範圍可以是居所的某個部分(例如睡房),也可以是居所以外的地方(例如大廈大堂、屋苑、工作地點或學校等)。即使物業屬施虐者名下或由其獨自租賃,法庭仍可為保障受害人及同住兒童的安全而頒令。
命令施虐者遷出雙方共同居住的住所,或禁止其進入、留在該住所或其指定範圍。指定範圍可以是居所的某個部分(例如睡房),也可以是居所以外的地方(例如大廈大堂、屋苑、工作地點或學校等)。即使物業屬施虐者名下或由其獨自租賃,法庭仍可為保障受害人及同住兒童的安全而頒令。
重返令(Re-entry Order)
若受害人先前被非法驅逐出住所,法庭可命令施虐者准許受害人(或指明未成年人)重返並留在共同居所或其指定部分。
若受害人先前被非法驅逐出住所,法庭可命令施虐者准許受害人(或指明未成年人)重返並留在共同居所或其指定部分。
此外,法庭亦可發出「參與計劃令」,要求施虐者參與由社會福利署核准的態度及行為改變計劃。
有效期提示:
驅逐令及重返令最長有效期為24個月;防止騷擾令則無法定最長期限限制。法庭可在適當情況下延長有效期(但延長後總期不得超過命令發出之日起計的第二個周年日)。
驅逐令及重返令最長有效期為24個月;防止騷擾令則無法定最長期限限制。法庭可在適當情況下延長有效期(但延長後總期不得超過命令發出之日起計的第二個周年日)。
二、誰有資格申請?
條例對「家庭暴力」及「同居關係」的定義相當廣泛,合資格申請人包括:
- 現任或前任配偶
- 同居情侶或前同居情侶(無論異性或同性,只要曾以親密伴侶關係同居)
- 直系及旁系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繼父母、岳父母、姻親等,條例有詳細定義)
- 與申請人同住的未成年人(指明未成年人),可由申請人代為申請
申請可獨立提出,亦可在其他婚姻或家事法律程序中一併申請。
三、申請防止騷擾令及強制搬離令的程序
1. 尋求緊急協助與評估風險
若正處於即時危險中,請立即撥打 999 報警。同時建議盡快聯絡社會福利署或相關支援機構,尋求社工協助、安全規劃及法律意見。
若正處於即時危險中,請立即撥打 999 報警。同時建議盡快聯絡社會福利署或相關支援機構,尋求社工協助、安全規劃及法律意見。
2. 準備法律文件與證據
證據愈充分,申請成功率愈高。重要證據包括:
申請驅逐令/重返令時,法庭會特別考慮雙方行為、各自需要與經濟能力、子女需要及整體情況。
證據愈充分,申請成功率愈高。重要證據包括:
- 醫療證明:醫院/診所的驗傷報告、診斷證明書
- 報案紀錄:警方報案編號(RN)、口供紀錄
- 通訊紀錄:恐嚇短訊、WhatsApp、電郵、通話記錄截圖
- 現場記錄:受傷部位照片、損毀財物照片、閉路電視片段
- 宣誓陳述書(Affidavit/誓章):詳細記錄事件經過、時間、地點、對身心的影響,以及雙方關係、經濟情況、子女需要等
申請驅逐令/重返令時,法庭會特別考慮雙方行為、各自需要與經濟能力、子女需要及整體情況。
3. 向法院提交申請
一般情況下,申請人應親自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申請。可透過律師協助,或在合資格人士協助下自行申請。若情況極度緊急(例如面臨即時嚴重身體傷害風險),可申請單方面聆訊(Ex Parte),在無需預先通知施虐者的情況下,先取得臨時強制令。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援助署查詢是否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
一般情況下,申請人應親自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申請。可透過律師協助,或在合資格人士協助下自行申請。若情況極度緊急(例如面臨即時嚴重身體傷害風險),可申請單方面聆訊(Ex Parte),在無需預先通知施虐者的情況下,先取得臨時強制令。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援助署查詢是否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
4. 法庭聆訊與頒令
緊急/臨時聆訊可先批出短期臨時命令,其後安排正式聆訊。正式聆訊時,雙方可出席或由法律代表陳詞。法庭會以受害人及同住兒童的安全與福祉為首要考慮。
緊急/臨時聆訊可先批出短期臨時命令,其後安排正式聆訊。正式聆訊時,雙方可出席或由法律代表陳詞。法庭會以受害人及同住兒童的安全與福祉為首要考慮。
四、違反保護令的嚴重後果
保護令並非一紙空文。法庭可在命令上附上逮捕授權書(Power of Arrest):
- 條件:法庭信納施虐者已導致受保護人身體受傷,或合理地相信其相當可能會導致身體傷害。
- 效力:若施虐者違反命令(例如再作出騷擾或擅自進入被禁止的地方),警方有權無需手令即時拘捕。
- 後果:違反法庭強制令屬刑事藐視法庭,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逮捕授權書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並會隨強制令失效而屆滿。
五、實用支援與求助熱線
面對家暴,您絕對不需要孤單面對。以下機構可為您提供全方位的危機介入、情緒支援、法律諮詢、庇護服務及轉介:
🚨 緊急求助
- 警方緊急求助:999
結語
妥善保存證據、及早尋求社工與法律專業人士的介入,是踏出安全第一步的關鍵。保護令是重要的法律武器,但安全規劃(包括緊急離場計劃、庇護服務等)同樣重要。
如果您或身邊的人正遭受家庭暴力,請勇敢發聲,尋求合法保護。法律在您身邊。
常見問題解答 (Q&A)
Q1:即使物業是施虐者名下或由他獨自租賃,法庭仍可以發出強制搬離令(驅逐令)嗎?
答:可以。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法庭在考慮受害人及同住兒童的安全與福祉後,有權命令施虐者遷出或禁止進入該住所,即使物業的擁有權或租約屬於施虐者本人,亦不影響法庭頒令的權力。
Q2:申請保護令一定要先向警方報案嗎?
答:法律上並非強制要求必須先報案,但強烈建議報案。警方的報案紀錄(RN)及口供是申請時的重要證據,有助法庭判斷是否存在騷擾或暴力行為。若情況緊急,亦可先申請單方面(Ex Parte)臨時強制令,再補交證據。
Q3:保護令的有效期有多長?可以延長嗎?
答:強制搬離令(驅逐令)及重返令的最長有效期為24個月。防止騷擾令則無法定最長期限限制。法庭可視乎情況延長有效期,但延長後的總有效期不得超過該強制令最初發出之日起計的第二個周年日。
Q4:如果施虐者違反保護令,會有什麼後果?警方可以即時拘捕嗎?
答:如果強制令附有「逮捕授權書」,警方有權在無需手令的情況下即時拘捕違反命令的人。違反法庭強制令屬刑事藐視法庭,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逮捕授權書一般只會在法庭信納施虐者已造成或相當可能造成身體傷害時才會附加。
Q5:同性同居關係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答:可以。自2010年《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修訂後,同居關係已明確包括同性及異性伴侶(只要雙方曾以親密伴侶關係同居)。現任或前任同居伴侶均可申請防止騷擾令及相關強制令。
免責聲明: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用途,並非法律意見。個別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建議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諮詢合資格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法例內容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為準。
